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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23-11-27 11:26 阅读次数:120

1.法律风险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在缺乏其他股东相互制约监督的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容易利用其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误以为公司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反映出,首先,每个会计年度强制审计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由股东对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的情况,则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公司债权人既有合理理由怀疑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

2.律师建议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公司法通过年度法定审计和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加重公司和股东义务,加强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制。因此,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财产混同风险,提出以下预防及应对策略: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清晰明确的财务支付记录;

(2)从公司设立之日起,在每一会计年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审计,或者另行进行专项审计。历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应具备形式和内容上的完整性、连续性以及合法合规性。

(3)勿用股东个人账户代为收支公司款项。如未注意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区分,用股东账户代为收支公司款项,可能造成股东和公司财物混同,导致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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